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