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