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