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