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美乡村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和美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