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