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