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