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六条有效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二)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