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并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