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首次在本市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信息、办公场所、持证作业人员、联系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所维护保养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数量、维护保养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本条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