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