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一)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三)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改造,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

(五)实施产业基础能力提升改造;

(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实施分散产能优化布局改造,推动产业链延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等绿色化改造;

(九)实施安全设施改造;

(十)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