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和日常巡查记录;

(四)定期开展全员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