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环保、城建、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管理,减少霾的发生;遇有雾、霾气象条件时,公安、港口口岸、海事和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