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工程机械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帮助工程机械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