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