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统一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监测等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