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