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虹桥主城片区除青浦区以外的区域)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