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创新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支持示范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区引进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鼓励高等学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