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