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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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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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