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执委会与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