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治理体制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