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自治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