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自治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