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勘探、开采可以由自治县开采的矿产资源。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