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