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