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侗族人员可以超过半数,同时注意配备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