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