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