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咨询、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专业能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并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