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