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