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