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绿色建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