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绿色建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