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绿色建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推广。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