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绿色建材。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推广。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