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闸坝协同、流域调度、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源地保护工作。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