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