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葬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已建造的墓地,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就地深埋。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水渠、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建墓。已建造的坟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平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