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时起,停止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气。

发生燃气事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