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燃气企业应当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管道燃气中加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