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条有效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室内的,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约定抄表时间,用户应当配合抄表。抄表后应当告知用户用气量。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可以到燃气企业办理暂停用气手续。需重新使用的,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启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