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确需增设、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燃气安装、维修企业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及计量装置前的设施,应经燃气企业同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