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语言行为文明,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