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遇有里程计价器、标志灯发生故障、车牌号码污损或不全等情形时,应停止营运,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