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转借营运。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