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的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等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审议需要,法制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