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报告或者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