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对急需保护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给予补助经费;对新增省级以上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给予奖励经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