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企业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公司债券、上市融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普惠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模式。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委会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